」但是彭汀及其他許多科學家仍相信,以目前可知的科技來說,葛雷心中的細胞核重組工程根本不可行。
而內控做得更細緻的公司,還會在網路銀行的操作權限上隔出防火牆,會計可建立付款要求但無法核准,出納反之。《舞弊現形課》中也深入討論過「名牌包達人」Vivian的案例。
據報導,張姓出納因投資期貨虧損,覬覦每日經手的大筆現金,從2010年開始侵占部分原本應存入銀行的現金,至2017年累積吞了新台幣1億650萬元左右。假設泰安觀止多請一位會計,一年不需50萬(全台薪資中位數),10年來不到500萬的薪資,就能減少一億元的損失,何樂而不為呢? 前面提到的亞馳國際案例,Vivan除了得坐牢4年8個月,還得賠償1億7724萬多元。內部控制不能Cost Down,更不能裝睡以對 台灣企業非常擅長降低成本,但在重要的內部控制上千萬不能省,因為通常短期省下來的小錢,絕對補不上長期的重大損失。支付之後,再由會計在公司帳上記錄「某日已支付多少錢給某廠商」。双喜電影陳姓會計持續把公司款項轉匯至私人帳戶,或其他完全無業務關係的公司,3年來共計176筆異常款項,轉入24個無關的個人與公司帳戶中,總計金額高達新台幣1億1000多萬。
系統再依照付款條件設定自動計算付款日期,出納則依此日期與金額,匯款或透過支票支付給廠商。同一時間,發生了第一銀行被國際駭客入侵、自動吐鈔8300萬的大案。而對後者的討論,無疑顯示了華社對穆斯林婚俗與本國伊斯蘭法婚姻規範之陌生,其觀點與評價,也在更廣泛的層面上,與對伊斯蘭的認知與想像互相連結——這也是本文所欲關注與探討的。
要理解穆斯林的婚姻,則我們需對伊斯蘭法的原則和理念有基本的認識。同樣的情況也反映在伊斯蘭法規範下的婚姻:大略而言,男女雙方達成共同意願後,在見證人(通常是兩名成年男子)的見證下便締結婚約。後者既為伊斯蘭法,則其必然反映伊斯蘭的信仰與價值觀。而在中文媒體報導下,此事也進入馬國華社輿論的視野中。
伊斯蘭法的管轄範圍主要局限在家庭事務、財產繼承、宗教事務等民事訴訟上,且僅適用於穆斯林。一段婚姻之完成以夫妻圓房為標誌,在某些情況下,若婚約中女方未成年,則必須待其「性成熟」後(通常以第一次月經為準)再決定是否完成婚約,在此之前不得發生性行為——這也是伊斯蘭法中「童婚」爭議之處。
Photo Credit: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圖為馬來西亞的馬來人婚禮。從婚姻與性別權益、地位來看,伊斯蘭法中確實有許多規定難以與現代價值兼容。在聯邦憲法的框架底下,後者退居地方層級,而各州在行政、立法、司法上享有的自治權,也意味著馬來西亞伊斯蘭法的訂定與執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州的官方宗教機構,具有多元與去中心的傾向。簡言之,普世的經典並未使伊斯蘭法的發展趨向統一——更何況以後者而言,經典從來就不曾「普世」——伊斯蘭法在歷史上也因此不斷地受到經典詮釋方法、學術社群分佈、政治變遷、社會經濟環境等各種的影響。
如〈受考驗的婦人〉(60:10-11)、〈筵席〉(5:5)章中都有經文提到只有男女信者之間的婚約才是合法的。事件後續發展仍有待進一步調查,蘇丹也呼籲公眾不要妄下定論,但仍無阻輿論的熱議。諸如婚約之締結、聘禮、離婚、孩子撫養、財產等婚姻相關細節之闡述,散見於《古蘭經》各章中。總而言之,針對婚姻各項事務的裁決,沒有明確而統一的標準可循
現代價值下的伊斯蘭婚姻法 伊斯蘭法的模糊性,亦反映在其與現代價值的衝突與回應上。甚至有〈離婚〉章,當中對離婚的條件、丈夫的財務責任、離婚「等待期」(idda)、孩子的撫養權等細節皆有著墨。
在聯邦憲法的框架底下,後者退居地方層級,而各州在行政、立法、司法上享有的自治權,也意味著馬來西亞伊斯蘭法的訂定與執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州的官方宗教機構,具有多元與去中心的傾向。蘇丹依布拉欣.依斯邁對此「感到遺憾」,並下令州宗教執法單位調查。
總而言之,針對婚姻各項事務的裁決,沒有明確而統一的標準可循。如〈受考驗的婦人〉(60:10-11)、〈筵席〉(5:5)章中都有經文提到只有男女信者之間的婚約才是合法的。而各法學派之間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對共識與類比之接受度,以及對《古蘭經》與聖訓的詮釋方法上。然而,若撇開共識與類比不論,光是《古蘭經》與聖訓就已非常複雜:前者因其文本形式、語言風格所造成的艱澀與模糊性,而極度依賴其他文本的補充與詮釋(包含聖訓)。同樣的情況也反映在伊斯蘭法規範下的婚姻:大略而言,男女雙方達成共同意願後,在見證人(通常是兩名成年男子)的見證下便締結婚約。而《古蘭經》與聖訓可說是伊斯蘭法最主要的兩大法源。
基於此多元性,我們很難掌握一個本質一致、具體而清晰的伊斯蘭法內涵。後者則涉及聖訓傳述傳統發展中伴隨的種種問題,如:傳述者的可信度、教派間的分歧等,其複雜性從「聖訓學」(ulūm al-hadīth)在伊斯蘭學術史上留下的豐碩成果中便可見一斑。
Jabatan Agama Islam Negeri Johor (JAINJ) sedang mengumpul maklumat berhubung isu perkahwinan Illi Najwa Saddique dengan kapten pasukan hoki India baru-baru ini. Gambar ihsan Tribune pic.twitter.com/55dyJfC5xP — BERNAMA TV 🇲🇾 (@BernamaTV) December 21, 2020 伊斯蘭法中的婚姻 常聽到一種說法,即伊斯蘭是「全然生活之道」,而以伊斯蘭信仰為基礎的伊斯蘭法(Islamic law or Shariah)也確實觸及穆斯林生活的方方面面,近乎無所不包。而對後者的討論,無疑顯示了華社對穆斯林婚俗與本國伊斯蘭法婚姻規範之陌生,其觀點與評價,也在更廣泛的層面上,與對伊斯蘭的認知與想像互相連結——這也是本文所欲關注與探討的。
如前文所提到的,伊斯蘭的經典與論述傳統中,確實有觸及諸如一夫多妻、離婚、童婚等諸多帶有濃厚父權色彩、對女性不利的內容。以本次事件所觸及的婚姻為例,馬來西亞穆斯林與非穆斯林分別受兩套不同的法律所規範:非穆斯林適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而穆斯林的婚姻則受到1980年代以降各州所制定伊斯蘭家庭法(Islamic Family Law system)所規範。
而除了婚姻外,尚有女性之法律地位、財產繼承等不平等之內容,此不贅述。Photo Credit: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圖為馬來西亞的馬來人婚禮。基本上,伊斯蘭法的法源包括:《古蘭經》、聖訓(hadīth)、學者之共識(ijmā)與類比(qiyās)。伊斯蘭法的管轄範圍主要局限在家庭事務、財產繼承、宗教事務等民事訴訟上,且僅適用於穆斯林。
以離婚為例,穆斯林社會中常見的離婚方式便包括前面提到的「休妻」、女方提出的協議離婚(khul)、法庭準予終止婚約(judicial divorces or faskh)等,具體的條件、程序等也因時、因地而異,不同社會背景下三者發生的比例也有所差異。諸如婚約之締結、聘禮、離婚、孩子撫養、財產等婚姻相關細節之闡述,散見於《古蘭經》各章中。
法源也不斷地被詮釋、援引以適應不同的情況。簡言之,普世的經典並未使伊斯蘭法的發展趨向統一——更何況以後者而言,經典從來就不曾「普世」——伊斯蘭法在歷史上也因此不斷地受到經典詮釋方法、學術社群分佈、政治變遷、社會經濟環境等各種的影響。
若男方休妻(ṭalāq,即男方單方面口頭提出終止婚約)生效,除了拖欠的聘金外,尚需負擔「等待期」間(通常是3-4個月)女方的生活之需。近日,馬來西亞柔佛州一名馬來穆斯林女子在印度與該國一名曲棍球員以錫克婚禮成婚,遭馬國穆斯林社群指控其違反伊斯蘭教義,甚至引發柔佛王室關切。
網路輿論焦點主要集中在對行動管制期間出國完婚之質疑,以及與穆斯林婚姻規定兩方面。從婚姻與性別權益、地位來看,伊斯蘭法中確實有許多規定難以與現代價值兼容。《古蘭經》與聖訓中對婚姻也有相當的著墨。要理解穆斯林的婚姻,則我們需對伊斯蘭法的原則和理念有基本的認識。
而在中文媒體報導下,此事也進入馬國華社輿論的視野中。後者既為伊斯蘭法,則其必然反映伊斯蘭的信仰與價值觀。
一段婚姻之完成以夫妻圓房為標誌,在某些情況下,若婚約中女方未成年,則必須待其「性成熟」後(通常以第一次月經為準)再決定是否完成婚約,在此之前不得發生性行為——這也是伊斯蘭法中「童婚」爭議之處。事件後續發展仍有待進一步調查,蘇丹也呼籲公眾不要妄下定論,但仍無阻輿論的熱議。
此外,在合法的婚姻中,男方需支付給女方聘金(mahr)民眾翻閱這種字典當然得不到樂趣。